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行工作人员各种请休假管理,规范各种请休假待遇,根据总行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带薪年休假
第一条凡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条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员工脱产学习培训有假期,且假期天数多于或等于年休假天数的。
(六)系统内调动和新入行的员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
第四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三条中(一)(二)(三)(四)(五)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年休假计划由各单位于每年1月末前上报省分行人力资源处。年休假应在当年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以1周(即5个连续工作日)为单位进行。
第二章探亲假
第六条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而在休息日又不能团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休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休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两年探望1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休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第七条员工休探亲假的路费和中转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探亲假的假期为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假期已满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续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无故逾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因休探亲假,连续不在工作岗位时间每满1个月,扣减年终奖金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第三章婚假
第十条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可给予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10天。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员工需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酌情给予1-2天往返路途假。
第四章丧假
第十一条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酌情给予1-2天往返路程假。
第五章产假
第十二条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生产,按规定享受产假: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可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享受。
(二)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三)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 周岁初育)的增加15天(也可由男方享用)。
(四)难产或多育及晚育者,其产假合并使用。
(五)生育1个子女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仅享受正常产假,其难产或多生可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的,按《海南省生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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