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制度
为了加强对县团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团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刚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团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责任的情况。 2、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责任的情况。
3、单位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领导责任的情况。
4、单位各股(科)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民主测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的情况。 6、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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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8、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团委自查与上级检查等方式进行。
1、定期集中检查每年进行1次,可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
2、监督检查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反馈意见、综合汇报等方法进行。对被检查对象要客观、公正地给予估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与年度考核的情况综合进行考评,确定被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四、检查结果的运用
1、对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含报告制度)的检查情况,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年度确定一次考核等次,好的予以表彰,差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对干部的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经检查小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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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并报请党支部同意,将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对象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团委。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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