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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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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退让间距

4.1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2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4.3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

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筑控制线距规划道路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 城市道路 城市高架路 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 环城高速公路 对外出口高速公路 临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 规划路宽≥60米, 15米<规划路宽<60米, 规划路宽≤15米,

D≥10 D≥5 D≥3 D≥10 D≥20 D≥50 D≥100 建筑控制线距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河涌规划控制边线 退让间距D(单位:米) D≥3 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4.3.1控制临路退让

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4.3.1执行。但当高架路

中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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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

线的,应自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

的,应自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4.3.1的规定进行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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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3 4.3.4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

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米。 4.3.5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间距应自立交规划红线退让10米。 4.3.6建筑退让间距少于建筑间距的,应同时适用本节和第3节的相关规定并择

宽确定建筑退让间距。 4.3.7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区的建筑退让间距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建筑控制线距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如图4-4所示)应符合表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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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 建筑物性质 铁路等级 主 干 线 支线、专用线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 D≥50 D≥50 工业与民用建筑 D≥25 D≥15 4.5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4.5.1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如图4-5所

示)应符合表4.5的规定。 4.5.2地下电力电缆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不得少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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