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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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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四)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检验结论共分4种,它们是: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只有不影响安全的轻微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停止运行或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因此,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若年度检查时发现了严重问题,则应根据情况反过来对全面检验时给出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必要的修正,据此,《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年度检查时若“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并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

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属于前者的资料为如下五项,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应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 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使用登记证件。

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它们是: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历次的全面检验报告;

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修理、改造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容检规》第二十一条共列出十二项全面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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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

(二)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 (三)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

(四)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五)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检规》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补充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

《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

(一)《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

(二)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

(三)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项检验内容。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

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并在如下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与补充:

1.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2.将“外表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 3.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 在外观检查中,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1)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2)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三)结构检查

《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四)几何尺寸检查

《容检规》对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除下述三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其余各项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现将修订的三方面内容解释如下:

1.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GB150等标准允许削薄厚板边缘也允许在薄板边缘堆焊进行过渡,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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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 3.绕带式压力容器(我国有两种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扁平钢带压力容器,前者已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停止生产)在绕带层外部一般都要包上一层保护板,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即使未加保护板,也只能检查最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五)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

《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基本相同:

1.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

2.《检规》规定“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这一规定既没有明确判断的主体,判断的条件也过于原则含混,不便执行。实际上,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的先决条件之一,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保温层宏观检查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规定:“外保温层一般应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检验人员确定”。

3.《检规》将“制造时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列为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之一,这是不妥的。制造时焊缝表面经100%无损检测合格,只能说明该容器竣工后无超标缺陷,并不能保证使用过程中不萌生新的缺陷以及原有缺陷不扩展,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将该条件取消,至于其他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

(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的特殊要求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其绝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在环境温度的影响下容器内的低温液体会大量蒸发气化,导致压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绝热性能的优劣由夹层内的真空度决定。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验的特殊要求是,如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时应检查夹层的真空度;如夹层未装真空测试装置时,则需检查容器的日蒸发率。因此,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除应进行有关的全面检验外,还应按《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进行如下检查:

1.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测试夹层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标为:

(1)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40Pa。 (2)装有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0.2Pa。

2.夹层上未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检查容器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容器日蒸发率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 (七)壁厚测定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了壁厚测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母材有夹层的壁厚测定要求,上述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5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两类: 1.增加了使用中易产生磨损的部位。 2.增加了接管部位。

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检规》第二十三条5规定:“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检验实践中尚未发现这一情况,故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如今后确定发现了这一现象,可作为个案处理。 (八)表面缺陷检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了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规定了应重点检查的部位;规定了应进行金相检验的条件;规定了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规定了表面无损检测方法选用的原则;规定了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 现将上述各项内容分别解释如下。

1.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

(1)《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了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应进行表面无损(磁粉或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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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 盛装介质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压力容器; Cr-Mo钢制压力容器;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钢材制压力容器。

上述条件和《检规》第二十三条4的有关规定相比,做了如下几项修订: 增加了对“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压力容器制成后一般尚存在一定量的内应力(如焊接应力、成形应力),内表面的应力最大且多呈拉应力状态,新容器投入运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内应力及工作应力的共同作用下较易产生浅表裂纹,随着裂纹的产生内应力将消除,因此,第三类压力容器应当在首次进行全面检验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将“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修改为“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国外的试验研究表明,H2S的含量达到1mg/L的介质就呈现出应力腐蚀倾向,只不过这一倾向极不明显,不足以对容器的安全构成威胁。 (2)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部位及比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压力容器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时,“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这一规定与《检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的要求相比,不仅明确了检测的部位(内表面的对接焊缝)也明确了检测比例的计算方法,即“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这一要求意味着除无法检测的部位以外,内表面的每条对接焊缝都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这是因为压力容器不同焊缝制造时所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结构可能不同,使用时不同焊缝的腐蚀程度亦可能不同,只有每条焊缝均进行一定比例的无损检测,才能全面掌握整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对于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的压力容器,《容检规》规定“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超声、声发射、内窥镜等。 (3)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

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容检规》和《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2.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容检规》与《检规》对应重点检查部位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3.对应进行金相检查的条件以及对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 对这两方面的规定,《容检规》与《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4.表面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原则

正确选择无损检测方法,对有效检出缺陷保证运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常用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两种。渗透检测只能检测表面开口的缺陷,而磁粉检测既能检测表面开口的缺陷,也能检测闭合的缺陷,还可检测3mm以内浅表面的埋藏缺陷,对铁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检测的灵敏度高于渗透检测,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增加了“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的规定。 5.对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根据《容规》第9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的要求。 (九)埋藏缺陷检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规定了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条件。

《容检规》对埋藏缺陷检查的规定,除修订了如下四点外,其余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8的规定基本一致。现将修订的四点解释如下:

1.根据与本条文解析第四条同样的原因,取消了“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要求。 2.焊接接头及应力集中部位在交变载荷作用下易产生疲劳裂纹,需对其埋藏缺陷情况加以控制,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3.《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焊接接头,应从外表面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4.声发射是判断缺陷活动性也即危险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日益获得广泛的应用,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对需进行埋藏缺陷检查的压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时,可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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