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的标准或金额进行确认。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编造虚假资料、泄露公司机密、串通施工单位损害公司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由于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原因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合同管理部。属于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合同管理部24小时内上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管理及监察中心、相关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及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或指导开展处理工作。属于非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由合同管理部牵头组织工程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非工程类合同维权取证
非工程类合同参考工程类合同履约管理开展维权取证工作,履约责任部门结合合同特点确定对合同履约质量、数量、时间节点和付款等关键控制点进行监督,当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在48小时内取证,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非工程类合同索赔的处理
发生非工程类合同索赔(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外),谈判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同意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后,须在当月月底前完成信息化系统维权取证记录的填报(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扣罚金额由人事管理部门执行)。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依照合同履约关键控制点,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扣罚金额由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每次检查后72小时内在信息化系统填报维权取证记录,系统自动将审批后的维权取证信息推送到履约责任部门,合同管理部跟进落实整改情况。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部门)每月对工程类合同的履约情况按份数主体合同100%检查,装修、园建、铝合金等1000万元以上合同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它合同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跟进整改。
合同管理部(部门)每月对非工程类合同的履约情况按份数不少于10%抽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跟进整改。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六条 履约责任部门发出涉及重大质量事故、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的重要函件前,必须经合同管理部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应建立重要函件审核台帐。
第四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部门)付款审核时应根据合同关键控制点对付款条件进行审查,并于每月25日前对累计付款情况与财务部、申报部门进行核对。
违反合同约定付款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章 台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部门)每月2日前编制《合同月报台账》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完成汇总并上报相关口直管副总裁阅。
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数据错误、瞒报、漏报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九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每月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地区公司工程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集团领导。
第五十条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每月2日前报《工程合同解除立项台账》、《合同维权取证月度汇总表》、每半年报《地区公司反索赔信息台账》与《履约保证金保函台账》。
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数据错误、瞒报、漏报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十一章 培训管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应针对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培训,对突出问题进行专
10 项培训。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部门)应针对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各部门进行培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定期对地区公司合同审核及履约监督质量通报排名。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下属公司”是集团地产系统下属的园林集团、材料公司、建筑设计院、力拓公司、监理公司、金属材料公司。
第五十五条 集团资金中心负责管理资金类合同;集团投资中心负责管理土地及投资类合同。
第五十六条 除地产集团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管理按各单位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制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项培训。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部门)应针对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各部门进行培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定期对地区公司合同审核及履约监督质量通报排名。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下属公司”是集团地产系统下属的园林集团、材料公司、建筑设计院、力拓公司、监理公司、金属材料公司。
第五十五条 集团资金中心负责管理资金类合同;集团投资中心负责管理土地及投资类合同。
第五十六条 除地产集团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管理按各单位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制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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