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尔雅.释亲》看古代女性地位
《尔雅?释亲》分宗族、母党、妻党、婚姻四个子目,所收先秦亲属称谓语词二百余个,是最早系统著录亲属关系及其称谓的著作,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婚姻制度和宗法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线索和资料。“男尊女卑”的思想开始于中国古代社会的青铜器时代。而在封建社会,以男子为中心的家庭观念更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男性亲属是直系亲属的主要角色,女性占次要地位。下面就通过几条所释的词条来探讨一下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的思想。 一、考妣
《尔雅?释亲》:“父为考,母为妣。”这是称呼父母的别称,指的是对已逝的父母的称谓。《释名?释丧制》:“母死曰妣。妣,比也,比之于父亦然也。”“妣”,即“比”,意思是其依附“考”,并与“考”相匹配。《曲礼》云:“生曰母,死曰妣。”郑注:“妣之言媲也。媲于考也。”《尔雅义疏》:“考者,《释诂》云:‘成也。’”是说其德行已经完成;“妣”者,《说文》云:“殁母也。”①《公羊传?隐公元年》:“仲子者何?桓之母也。”汉何休注:“生称母,死称妣。”意思是活着的时候成为“母”,过世之后称为“妣”。
《尔雅?释亲》:“父为考,母为妣。”郭璞注引《苍颉篇》曰:“考妣延年。”刑?m疏:“此亦生称考妣也。”郭璞注:
“古者通以考妣为生存之称。”《尔雅义疏》曰:“《曲礼》虽云:“存殁异号。”若通言之,则生存亦称考妣,终殁亦称父母。”“妣”的词义是随着时代而演变的,在《尔雅》成书时,表示活着的母亲,到秦汉之后兼有表示已故的母亲的意思。 二、夫妻
“夫妻”是表明配偶关系的基本称谓,但是“妻”在汉语的亲属称谓等级中并无相应的位置。在《尔雅?释亲》中虽然有“妻党”的分类,但是却无关于“妻”的任何解释,这或许是由妻子的地位所决定的,因为当时已经是夫权社会,妻子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而且妻子在丈夫纳妾的时候,不仅不可以反对,还必须大力支持夫君纳妾,为夫君纳妾打点一切,准备好一切该用的东西。“妻”的甲骨文写法是: ,从又从 像妇女长发形,上古有掠夺妇女以为配偶的习俗,是为掠夺婚姻,甲骨文“妻”字即为掠夺婚姻之反映。后世以为女性配偶之称。
《说文》:“妻,妇与夫齐者也。”“妻”只是作为“夫”的陪衬出现的,是属于夫的附属品。“妻”在《尔雅?释亲》中没有专门的词条进行解释,只是出现在“妻党”中,由此可见,妻的地位从属于夫。
在《尔雅?释亲》中不但找不到关于夫妻的解释,而且在收录的词条中,“妻党”与“宗族”比较,所收的称谓词的数量很少,并且词语的内容也不叫繁杂。在“妻党”所收的19种称谓中,只有4种是妻的主要亲属称谓。
在“妻”作为动词的时候,有“嫁为人妻”的意思。《说文》:“嫁,女适人也。”《白虎通》曰:“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按自家而出谓之嫁,至夫之家曰归。”女子嫁到男人家称为归,因此形成“男有室,女有家”。如果不到夫家,则算不上有“家”,直接证明当时的“男尊女卑”的思想。 三、妾
《尔雅?释亲》:“父之妾为庶母。”,虽然和“妻”共有一个丈夫,但是地位比“妻”要低得多。《尔雅义疏》云:“庶者,众也。庶母犹言诸母也。妾者,〈释名〉云:‘接也,以贱见接遇也。庶,摭也,拾摭之也。谓拾摭微贱待遇之也。’”在古代,奉行一夫多妻制,无论妾有多少,但是正妻只能有一人,其余的皆为妾。上至皇帝以及王公大臣,下及黎民百姓,莫不如此。
在古代的大家庭中,正妻与妾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正妻的地位要远高于妾,妾的地位十分底下,“妾”的甲骨文写法是: 。从甲骨文的字形来看,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下面是“女”字,合起来表示有罪的女子,本义是女奴。还有的观点认为上面是女性的头饰,这里我们采用前一种观点,认为上面是刑刀。因此可以看出,“妾”只是侍奉夫君和正妻的有罪之人,后来经过词义的引申才产生了其他的含义,所以其身份和地位不能和正妻相提并论。
在其他作品中也有相应的体现,《说文》:“妾,有罪女子
给事者。”《春秋传》曰:“女为人妾,妾不娉也。”《说文》解释出了“妾”的本义,并且进一步说明了“妾”的地位,在法律上,纳妾是不构成婚姻关系的。在古代婚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是下聘礼,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道重要的程序。而在《春秋传》中说女人为妾的话,是不用下聘礼的,因此在法律上没有构成婚姻关系,也就是不承认和妾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与夫家有关系。另外,在宗庙祭祀的时候,妾只能是诸子的“庶母”,且妾是不能参加夫家的祭祀活动。妾所生养的孩子,在大家庭中只能是“庶子”,而且庶子在家庭生活中,还要尊正妻为“嫡母”,尊自己的母亲为“生母”。在大家庭的生活中,正妻可以任意使唤、打骂妾,名义上是主子,实际上和奴隶没什么两样。
《礼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若女人与男人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的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这是由古代宗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所决定的,后来以法律的形式给规定了下来,这是为了保持宗族的稳定而设置的。正妻死后可以入祖宗牌位,其所生的子女是嫡出,嫡长子可以承袭爵位;妾死后不能列入宗族牌位,其所生的子女为庶出,不可承袭爵位(除非无嫡长子)。妾的身份在唐宋时期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为妻,徒一年半。”因此,妾的存在是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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