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起重机械包括厂房桥机、坝顶门机、GIS检修行车、电梯等起重机械。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以下简称生安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运行维护人员的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证核发、复审联系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特种作业证统计档案。
办理《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 (二)负责起重机械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组织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每月一次)。 第四条 维护车间的主要职责:
(一)明确起重机械设备专责人,专责人记录起重机械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编制起重机械检修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确保起重机械健康运行。
(三)根据起重机械运行情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
(四)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并定期参加复审,参加特种作业培训。
(五)在起重机械操作室内应张贴起重机械操作指南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六)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章 检修与维护
第五条 使用许可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相关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二)起重机械进行检修时,应办理有关工作票许可手续。 (三)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六条 定期检验
(一)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联系地方相关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
(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三)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七条 检修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检修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条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第九条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一)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二)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三)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
情况。
(四)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第十条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二)轨道的安全状况。 (三)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检修起重机械应取得安全认可证书,凭证进行检修。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检修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安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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