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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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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八)库区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垂钓区沿岸垃圾清理、标识标牌维护等工作。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青龙湾水域垂钓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持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垂钓区违规垂钓的,由渔政部门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当年在青龙湾水域垂钓资格,并按照《渔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持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禁钓区域垂钓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垂钓人员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青龙湾水域垂钓的,在季节性垂钓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垂钓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法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法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精神,移交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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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垂钓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垂钓企业必须格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轮竞标资格,直至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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