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M2。 二、开展项目
诊所只能开展1个临床一级科目。
卫生所(室)、医务室按核定项目开展医疗服务。 三、科室设置 ㈠必设科室及选设科室
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消毒室。 2、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药局)。 3、开展简单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㈡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M2; 2、观察区域不少于15M2。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M2; 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M2。 5、消毒室不少于4M2。
㈢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 三、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药品柜、 血压器、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体温计、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到位。 3·口 腔 门 诊 部 一、牙椅
设牙科综合治疗椅不少于4台,每牙科综合治疗椅设备费不得低于2万元(RBM)。 二、房屋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
4台以上每增加一台治疗椅需增加建筑面积30 M2。 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候诊区、诊疗室(区)、牙科X光室、消毒供应室、技工室(采取外加工方式的可不设);
可选设化验室、电诊室、处置室、观察室、办公室。
每室独立(或相对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消毒供应室、化验室、电诊室、技工室、处置室、观察室不少于15M2
牙科X光室不少于10 M2 四、开展项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但不得开展口腔颌面部外科手术。 五、人员配备
㈠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5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执业医师。
㈡设置4-7台牙科治疗椅的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执业医师。
㈢设置8台以上(含8台)牙科治疗椅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1:1:2。
㈣医师:护理人员不少于1:1。每2台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名口腔执业医师。
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放射线、消毒供应等工作。 六、设备 ㈠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消毒装置。 ㈡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综合治疗椅(包括手术灯、痰盂、器械盘、低.中.高速牙科
切割装一套、观片灯)、
医师坐椅一个、病历书写桌一张、口腔检查器械至少1套。 ㈢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七、注册资金到位,流动资金至少在5万元(RMB)以上。 4·口 腔 诊 所 一、牙椅
设牙科综合治疗椅1-3台,每牙科综合治疗椅设备费不得低于2万元(RMB)。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
设置2-3张牙科治疗椅的,每椅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 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 M2。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候诊区(缓冲区)、诊疗室(区)、牙科X光室、消毒室;
可选设处置室、观察室、化验室、技工室(采取外加工方式的可不设)。
每室独立或相对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
牙科X光室、处置室、观察室、化验室、技工室均不少于10M2。 消毒室不少于4M2; 四、开展项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