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仅具有近代宪法的雏形,美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正及法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近代宪法的最终形成。
(2)发展
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宪法
17-19世纪末:普遍确认“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等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
②帝国主义时期的宪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总体上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二战以来,作出调整:
A.普遍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范围,增加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B.适当调整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宪法监督制约机制。
C.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给予或扩大了地方的自治权。 3、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4、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的宪法史
——“戊戌变法”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①大地主、大买办阶级制定的宪法 Α.清末立宪
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建国后的宪法史
①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临时宪法
②1954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以后几部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 ③1975年宪法 ——历史的倒退 ⑤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体现四项基本原则及以下基本精神: Α.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C.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D.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 1988、1993、1999、2004修正案 。 5、当代宪法发展趋势
(1)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2)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3)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①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②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③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二、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家性质—— “国体”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内容 :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宪法》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注意: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
《选举法》第26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①每一选民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②每一选民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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