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选举法30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52条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杨集实验
2002年8月,湖北省京山县杨集镇党委、政府发出了一封“致全镇选民、党员的公开信”:本次换届选举,将对选举办法进行大胆的改革和创新;一是改革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变过去上级党委说了算为群众说了算。本次换届选举中,镇党委书记、镇长和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将由全体选民(或党员)直接提名,严格按照得票多少确定。
二是改革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的选举方式,变过去的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鉴于选举的复杂性和开拓性,京山县委成立了“选举领导
小组”并派出了工作组进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综合试点”的杨集镇。与此相适应,杨集镇也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镇村换届领导小组”。
http://prover2000.blog.163.com/blog/static/126802348200972873654756/ 2、罢免制度 (1)提出罢免要求
《选举法》第44条1款: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①乡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②县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③县级以上:
第45条1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Α.人大会议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 Β.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提出申辩意见,选民讨论。 第44条第2款: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投票表决
《选举法》第46条、第47条 无记名方式,过半数通过。 2010年选举法的修改
1、确保适量的基层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六条) ”
2、关于选举机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九条) ”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
3、乡镇代表总名额的变化。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第十一条)
★4、城乡平等选举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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