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械验收的技术标准,执行铁道部华东中南地区机车车辆工厂设备维修互助组编写的TDB3000-4000《机械设备修理技术规范》;电器验收的技术标准,执行工厂编写的《电器设备技术验收条例》;起重设备验收的技术标准,执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规定。
(三)竣工验收要进行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和几何精度检查,由承修单位和竣工验收员根据检查和试验结果填写《空运转试验纪录》(设记表11),及《负荷试验记录》(设记表12)。
(四)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员对所验收的设备质量负责。没有检修验收标准的设备,由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员、技术人员会同委、承修单位技术人员在修前制定检修标准和验收标准。
(五)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后,如需回修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如有遗留问题,由委修单位填入《设备修理竣工验收交接单》(设记表14)中进行反映。
(六)设备大修手册是设备大修质量凭证,委修单位、承修单位和竣工验收员应按ISO9000质量认证要求,在《设备修理竣工验收交接单》上签认。
(七)验收中交、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员按有关标准进行裁决。
(八)“精度指数T值”,由竣工验收员根据实际检查数值计算后填写。
(九)设备交付使用后,委修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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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并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如有质量问题,首先通知竣工验收员,经核实后,开具《设备大修场外质量信息反馈通知单》(89厂设67), 由委修单位进行返修。设备经返修正常使用后,通知验收员验收,由三方(承修单位、委修单位、验收员)确定返修实际时间,并记录在返修单上。
(十)未经竣工验收员验收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承修单位不得报完工。未经竣工验收员确认的返修设备因提前使用造成的后果由委修单位承担。
(十一)设备大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为质量保质期。 (十二)返修停机时间为返修工时,承修单位承担返修费用。 (十三)在质量保质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修单位不及时组织返修,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每查实一次,在计算当台设备返修率时,追加考核指标值,即以返修率超标考核。
(十四)设备大修竣工后,根据大修费用,由承修单位结算所耗工时,材料及费用,并将结算结果填入《设备大修费用分析表》,次月10日前送往基建设备处。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大修计划的调整
(一)因设备事故或突发性故障、设备技术状态劣化速度加快,必须进行大修才能恢复其精度、功能和保证生产工艺要求的,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追加大修计划申请,经基建设备处审查确认,报基建设备副厂长批准落实费用后,可安排大修。
(二)因设备技术状态劣化速度比预测的慢,且计划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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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较大,或因修前技术生产准备不能满足需要,年内(月内)无法进行修理,由使用单位或负责修前准备工作的单位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基建设备处审查批准方可执行。
(三)设备大修计划的调整(延期或提前),应在原计划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告,填写《调整计划申请表》(89厂计5)。延期大修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监控,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生产及设备安全运转。
(四)承修单位因委修单位未按计划日期拆车或关键备件、备料未按时提供,由承修单位提出调整计划申请,责任部门签认后报基建设备处、生产处、发展计划处批准后实施调整当月计划。未同意调整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或按技术协议、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五)被工厂列入关键设备的大修必须按计划执行。延期交付使用的按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或按技术协议、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备加装改造的审定
(一)为改善和提高设备性能、精度和效率,需在设备大修中进行加装改造的,由设备使用单位在申报大修计划的同时一并申请。
(二)使用单位在填写设备大修技术状态书的同时,填写《设备加装改造审批单》(89厂设64),并进行经济、技术认证,报基建设备处审定。涉及改造费用较大的由基建设备副厂长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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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纳入计划实施。
(三)临时提出的加装改造要求,一般不予审批。如涉及到工厂生产关键设备,或涉及设备、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经基建设备处审核,基建设备副厂长批准,落实费用后,方可实施。
(四)加装改造的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说明书由承修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交委修单位,一份存档)。
(五)设备加装改造验收后,新增加的价值,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新增手续。
第二节 设备项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项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设备项修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或请求承修单位实施。设备项修计划的调整由基建设备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八条 设备项修按大修程序进行。施修前应做好项修所需的图纸资料、备品备件的外购、修前生产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实施的项修设备,由分厂(公司、处)设备员主持,维修工、设备操作工和工艺人员参加(大型、精密设备,通知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人员参加),参照技术规范要求,以满足产品工艺要求为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设备修理竣工验收交接单》(设记表14)上签认。验收时,如意见不一致,由基建设备处竣工验收人员裁决。
第三十条 设备项修验收合格签认后,《设备修理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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