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做好工程施工专项法律服务的要点
随着律师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不断细化,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专项全过程”非诉法律服务,已成为律师在房地产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主流业务。律师介入该领域是市场的需求和建设施工合同性质决定的。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内防范法律风险,成为律师事务所接洽法律师服务项目的王牌,而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文化底蕴、品牌效应,团队合作,专业水平,敬业精
神,也成为顾问单位衡量、选择服务对象的一个硬性标准。 工程施工专项法律服务,是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做为专项,为整个项目提供全过程的非诉法律服务。所谓的全过程,是指项目开发的全过程,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房屋拆迁、安臵补偿等;二是建设阶段,主要包括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施工索赔、房屋预(销)售等;三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包括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制订业主公约,物业交接、房屋质量保修,物业管理服务等。律师在做好专项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注重各阶段工作特点外,还要把握好以下
几个要点:
一、工程施工中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应以“律师团队”来承接。从现有的情况看,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择服务单位时,首先要考虑这个
团队的综合实力,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其次要看其规模发展。在确定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时,直接找到律所的负责人,而不是某个律师个人。律所再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专业律师的特点组建“律师团队”,
共同完成。
由“律师团队”来完成专项服务,并不是所有的团队人员都要参与每一个细节性工作,而是由律所根据工作的侧重点,派驻一或二名专业律师来具体完成项目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派驻律师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在短时间内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所主任提供一份顾问单位详细《情况汇报》,并同时向顾问单位提交一份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这两份书面的材料的重要性淋漓尽致地体现在项目的律师服务费用上。律所主任要根据派驻律师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和顾问单位谈判,而顾问单位则依据律师提供的《工作实施细则》来考虑律师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律师的工作量大小。一个专项每年几十万甚至于上百万的律师费,很大成色取决派驻律师的这两份材料。律师团队的工作主要由派驻律师每天的《律师工作备记》来衔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通过每天电子邮件传送过来的内容掌控着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派驻律师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况,通过团队进行专题研讨,最终由团队形成集体意见。向顾问单位出具的所有的文字性的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律所主要负责人的印张,以彰显律师的实力及对顾部单位的责任感。
二、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整理和归档
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的阶段性强,内容多,工作量大,其中大部分工作需要形成文字材料,而这些材料最后都要随着项目的完结,也成为了随时可备查的档案,更是我们律师工作的一个量的积累。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管理、整理以及固定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大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非诉法律服务资料应以施工合同管理为主线,根据需要来定格。常用的文书类型一般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1、建议性法律文书 指提供律师建议的书面法律文书; 2、说明性法律文书 指对特定涉法问题提供说明的书面法律文书; 3、请示性法律文书 指需要顾问单位认可并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4、记录性法律文书 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
书,主要用于归档和备案。
顾问律师常用的法律服务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文书内容: 1、《合同会签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转让、拆迁、安臵补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政府采购合同等合同,在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的个人签名及对合同内容同意与否的简
要意见的签署;
2、《送审合同登记表》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中所发生的所有各类合同报送法律顾问审查时的记录,是对律师工作的数量确定,也是对
合同内容的一个简要概括;
3、《合同审查表》是顾问律师对送审的重大合同内容的详细审查过程的记录,包括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4、《法律咨询登记表》是顾问律师对于顾问单位的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所填写的记录,包括咨询人员,咨询内容、律师的意见等内容; 5、《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是律师工作的主要
记录
6、《律师工作备忘记》是顾问律师每天工作的一个简要记录,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应提交给顾问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备查,体现律师每天需要处理的事项、已处理的事
项、未处理的事项及备注。
7、《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性
法律服务文书;
8、《会议纪要》是顾问律师参与顾问单位召开的会议或者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就特定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
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9、《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顾问律师按照《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在提供谈判、磋商等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
行管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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