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买方):南通市体育运动学校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一、合同总价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具体技术参数见附表及投标报价文件。
1、合同货物单价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货物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开模费、市场材料价格风险费、政策性调整风险费等的所有费用;货物包装、运输、保险、装卸、搬运费、技术措施费、机械进出场费、保管费;货物的安装调试费、主材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辅材、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损耗、人工费、检测费、管理费、利润;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税金;原材料的涨价及政策性调整等风险费;相关伴随服务以及质保期、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即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以及免费质保期内的服务费用等包含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要求的所有费用。
2、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数量按实结算。
3、交货日期未注明的,按买方书面或电话通知送货。没有通知不得送货,已送的不予结算。
二、货物质量标准及质保期限:
1、 乙方交付货物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涵盖法定及约定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装箱清单,质保书,法定的国家质量、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检测报告和国家产品认证等资料,合同货物所采用的部件及材料均应有原产地证明及检验合格证。否则,乙方应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补救责任,由甲方选择。
2、 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应达到最新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同时达到最新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且必须满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
3、 货到现场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甲方有权现场取样送检验机构检验,乙方应到场配合。不合格、有缺陷及有损坏产品全部退货,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退换产品必须在10日内更换到位。
4、 验收合格,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货款,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如质保期内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或合格产品首次故障后经两次维修或更换后又出故障,不管此前是否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 货物质保期:质保期为 (投标文件中承诺年限,质保期自本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产品使用于甲方工程的,质保期从工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交货地点、方式:合同履行地为江苏南通市,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现场,经验收合格后,正式交货。乙方最迟在 年 月 日之前全部交清货物。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五、包装:达到成品保护的要求,确保运输、搬运无损伤。
六、工期:
乙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交货。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供货,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元,在货款中扣除。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每次付款供货商均需提供正规发票。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八、履约保证
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完成后,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无息退还乙方。
九、特别说明:
本合同商品将用于买方的重大工程项目,买方特别要求卖方保质、保量、按期交货。如因卖方违反本合同而影响买方进度,因此造成的损失将非常巨大,甚至超过本合同总价,这些损失都将由卖方负责赔偿。
十、一般条款: 1、 质量保证:货物质量必须满足同类型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常用途,并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卖方保证货物使用高品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如无其他约定,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并由买方选择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政策,此保证期从货物交付正式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运输、维修、更换的时间应予扣除)。卖方修理、更换不得影响买方生产经营。
2、 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对乙方产品的质量(包括产品生产)、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如乙方达不到法定、约定或者安全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如无其他约定,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尽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
3、 检验: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保证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并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
检测报告附在质量合格证书内,随货物同时交付买方。但质量证明文件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
(2)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双方应当立即清点货物数量交接。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后,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者货物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向卖方提出索赔。
(3)关于货物质量、规格或数量等方面的争议,由买方所在地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者指定检验。
4、 安全责任:乙方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按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 售后服务:保修期内所有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免费包退、包修、包换。
6、 索赔: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卖方应根据买方选择,采取同意退货、减价、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并承担买方因此而蒙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费用、换货损失、停产窝工损失、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也不处理,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7、 不可抗力:如因法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至不能履约或迟延交货,依法免责。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给另一方认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8、 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乙方如不能如期供货,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应按照合同货物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比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乙方交付货物质量、数量不合格按不能如期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全部损失。
乙方超过合同交货期限15天仍不能交货,或者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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