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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弊浅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1 20:33:2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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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利弊浅析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弊浅析

摘要:在当今知识经济的大发展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开放,

知识的爆炸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等新情况。我们不仅要考虑知识怎么转化成为经济,同样更要考虑怎么保护经济型知识。在本学期我学习了《知识产权法》之中,对于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都有了新的了解和较前深入的认识。本文从两者特点、区别的六个方面浅析了各自利弊及比较。结合课堂案例,以及阐述了对两者实践中适用问题浅显的思考。

关键词:专利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区别 利弊

一、从两者权利取得方式来看: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申请专利的信息技术向社会公开,由专利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并授予专利权。获得专利权的技术信息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利。

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须经过审批,是信息技术所有人自行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在信息技术公开前享有无限期的使用的权利。

因此,就权利取得方式上的差别上,专利的取得是经过审批,具有法律保障。在法定期间有较强的排他性。在法律上有绝对的专享性,因此在专利权的保护上有法律的强大支持。另外在此期间中,该项信息、技术是否可成为专利,经过审批才可建立。因此也赋予了其专业性和特殊性。

而就商业秘密而言,因为其权利取得不经过法律途径,其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是仅仅通过所有人自行保护,像签订保密协议、指定保密规定等等。因此,其保障手段不是通过法律直接调整的,例如合同、合约的调整等,并不直接通过商业秘密权的主体来规范。

综上,在权利取得方式上专利保护比商业秘密保护具有更强的程序性和法制性。遭到侵权时,前者也比后者容易得到权力维护。因而专利保护此处相对利大于商业秘密。

二、从权利归属来看:

如课本所述,专利权的归属包括自由发明、共同发明、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因此我在想,在专利转化称谓经济利益的时候,实践中可能就此产生纠纷。另外就专利权的主体来说,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等等。实践在专利的保护来说,也可能就权利归属和主体产生纠纷。而商业秘密则不区分这些。因此商业秘密归属纠纷和主体纠纷则少之又少。

因此我认为就此来看,专业保护相比利小于商业秘密。

三、从两者权力要求内容来看:

专利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若专利申请不具备该“三性”,则其便丧失了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或者被认定为公开于社会的信息、技术等等后果。也同时丧失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性。

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相对于专利权要求较低,即“三性”对于商业秘密的限制较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够为权力人带来经济效益的信息、技术。

所以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内容上都更为严格和规范。而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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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利弊浅析

如专利保护的严格。因而就权利取得来说,商业秘密保护取得利大于专利保护的取得。

四、从两者对社会利益来看:

专利保护对于专利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以后则称谓公开领域,为社会所享用。

商业秘密保护只是权利人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永久占有和使用,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专利的保护是使得专利权人在得到了经济效益以后,也是为社会进步所考虑,因此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的改进。总的来说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商业秘密的保护正因为是无限期的保护,不会公开于社会。因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所以对于社会效益来说,专利保护的利大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从两者保护范围不同来看:

专利根据不同保护程度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此专利权的取得是基于该项而实现的。

相比之,商业秘密保护则没有专利保护的明显区分。大概说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信息、技术就可称其为商业秘密。

因此,专利保护从范围上来说,不如商业秘密广泛。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而专利保护更窄一些。从此处来说,专利保护利小于商业秘密保护。

六、从两者特征来看:

专利保护特点在于必须把申请专利公开。使之成为公开技术,因此会导致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该专利技术,也容易造成侵权的发生。也会出现其他人或企业在次基础上更新创造,使得该专利获得企业竞争力降低等等。

另外专利保护是有代价的,申请专利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获得后也要支付费用保存。

而商业秘密保护则不存在以上情况,能够相对于企业或个人发挥更多、更有优势的作用。而且其最大优势便在于保护没有使用时间限制。不会被强制公开。也不需要缴纳费用等等。

因而这样比较下来。商业秘密保护优势远大于专利保护,也是当前很多企业、个人选择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途径之一。

综上所述,其实两者之间我个人觉得并没有绝对好坏利弊之分,而是要看具体适用的情况。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我了解到当前企业的做法是将两者结合起来,混合使用。互相取长补短。例如:先以商业秘密保护,后再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以专利保护为轴心的商业秘密保护等等。这也是我对于课本上知识在实践中运用的新认识。所以说,要保护知识,就要结合所有优势,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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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利弊浅析

参考文献:

[1]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228)

[2]朱军华. 申请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J] 法律顾问.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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