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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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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电设施分类)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七类: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区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

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上述六类充电设施外的所有其它充电设施。

第三条 (适用对象范围)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设准入

第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

第五条 (现场技术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验收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

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第六条 (充电设施综合验收)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再根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装表供电。

第七条 (充电设施补贴申请)

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责任主体)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权属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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