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濉溪县复混肥料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濉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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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濉溪县复混肥料产(商)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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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1~10 11~49 50~64 65~81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全部 11 12 13 14 15 16 17 总的包装袋数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8 19 20 21 22 23 24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T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检验项序号 目 1 总氮 有效五2 氧化二磷 3 钾含量 4 总养分
强制性/依据标准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推荐性 GB /T15063-2009 推荐性 GB/T 8572-2010 GB /T15063-2009 推荐性 GB /T15063-2009 推荐性 GB /T15063-2009 推荐性 GB/T 8573-2010 备注 GB/T 8574-2010 GB /T15063-2009 3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 项目 指标 高浓度 (N+P2O5+K2O) 40.0 中浓度 低浓度 总养分30.0 25.0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70 50 40 ≥ 水分(H2O) 2.0 2.5 5.0 ≤ 粒度(1.00~4.75mm或90 90 80 3.35~5.60mm) ≥ 氯离子(Clˉ) 3.0 ≤ 注: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器上标明“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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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或经销商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20万吨/年;中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5到20万吨/年;小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小于5万吨/年。 九、说明
本细则依据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发布的《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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