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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依据和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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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照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登记成立的。它主要由三级组成:最基层的是农业协同组合,通过它农协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为市町村一级。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可以为农户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结算性贷款。这也是基层农协的主要任务。除此之外,农协还兼营保险、供销等其它业务;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为都道府县一级,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信农联作为农协系统的中层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它的会员即基层农协为服务对象,吸收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并在基层农协需要时提供融资服务。信农联的资金首先应该用于支持辖区内部的基层农协的资金需求,其次才能用于支持其它的贷款、农业企业的发展所需资金等。信农联不能兼营保险、营销等业务。最高层的是农林中央金库,为中央一级,是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渠道。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系统的最高层机构,它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并按国家法令营运资金。同时,它还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并为它提供咨询。农林中央金库可对会员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并且可代理农林渔业金库的委托放款和粮食收购款,后又增加了外汇业务。它的资金主要用于信农联,同时也贷款给关联的大型企业。农林中央金库除了向基层和中间机构提供服务、发行农林债券外,还从事资金划拨周转、部分证券投资业务等。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金融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 以政府的“制度金融”为后盾, 构成发达的农业金融体系。

加拿大土地银行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控制垄断和寡头垄断价格等非法经营,由地方和省政府机构主办。二战以后阿尔伯达省的博斯德迪尔市和萨斯喀切温省的萨期克顿市等城市首先成立了土地银行并开展地方性的土地银行业务,实践证明开展土地银行业务是规范土地市场、控制土地价格、促进城市土地有序开发利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土地银行的基本运作模式是首先在市场上购买未经整理的土地,经过基础设施开发,然后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它的收购、财产维护和资金筹集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收购土地的开发收益,而政府对土地银行在资金方面没有直接补贴,主要是政策方面的扶持,土地银行依靠土地开发获利而生存。但由于土地银行运作具有公益性,故可以相对低的利率取得贷款,

印度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就花大力气着手解决三农问题,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也逐步得到完善与发展。它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放款者组成。其中,农村合作信贷机构提供长、中、短期各类贷款,是最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于1955年开始发放农业贷款,发展非常迅速,直接面向农民,也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已成为仅次于农村合作信贷机构的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及印度90%的农村地区,印度有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该系统。印度合作金融组织机构健全,由初级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联邦合作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等组成。其中土地开发银行是为了适应长期信贷的需要而于1920年设立的,它的资金来源于中央银行和发行债券,主要是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10年或更长期限的长期贷款,以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贷款及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它也分两级,即每个邦的中心土地开发银行和基层的初级土地开发银行。初级土地开发银行直接与农民有货币资金的往来,中心土地开发银行则主要是向初级土地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是连接初级土地开发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纽带。总而言之,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特点是由政府发起组建,合作社被视为官方机构,政府干预较多,农民将参加信用社视为取得国家援助的一种工具。 在越南南部,有比较发达的农田交易市场,相应地,商业银行愿意以农田作为抵押来贷款。在北部,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全,当地银行只愿意以农民的房屋作为抵押贷款。同样,在泰国北部,当地耕地资源匮乏,存在对耕地交易的需求,盛行土地典当业,即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交给某一贷款人,获得贷款,该贷款人可以耕种这块土地直至贷款人偿还贷款,贷款人耕种土地的净收入即为贷款利息。这些现象表明,在经济发达的农村,由于存在发达的农地交易市场,使得当地的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愿意将农地作为长期贷款的抵押品。

综上所述,国外的农地金融体系主要是以农地为抵押物发展起来的货币金融体系,然后在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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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作为抵押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土地证券化、信托化、基金化及抵押贷款等,但金融机构经营的对象还只是货币而不是土地。即使有些国家冠以“土地银行”之名的土地银行也不例外。

(2)国内发展现状

A、国内土地市场发展现状

独立的家庭农场,尽管小且分散,但在建国前几千年,它一直是中国农村的传统耕作模式。在被社会主义革命唤醒之前,中国农村近半数的耕作土地为地主所有,这些人将土地租赁给农户,并收受作物价值的50%作为租费。在1950年6月28日由我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耕地要根据居地距离及土地肥力分配给每个人,这样,农民便拥有了耕作土地的所有权。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民间贫富差距的扩大,富有的农民需要更多的土地去扩大农作物生产,而贫穷的农民则不得不卖掉部分土地以维持生计,例如,在山西省兴县,1949年,土地资源还没有分配给农民时,土地市场交易率只有4%,实行土地资源农民占有后的1950年-1952年,土地买卖增加。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每一个农民家庭都有土地,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有农业生产的经验,或者有农业生产的经验,但是却缺乏农业生产资料,因而也无法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因此,土地买卖十分频繁,农户年耕作土地出售率在30%至50%之间(见表1)。由于分得土地的多数农民想独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所以,1950年的土地交易率相对较低,经过一年的耕作,没有农业生产能力或农业生产资料支持的农民,又开始出售土地。于是,1951年的土地出售高达51.15%,通过土地市场的配置,使得农业土地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各得其所。于是,1952年土地出售率又开始降低,仅为13.09%,分别比1950年、1951年低17.90%和38.06%。

在这种情况下,将土地租给佃户也是很正常的。1953年,在华北地区和江西省,有125%的农户出租了他们的土地,而有18.7%的农户租赁了土地,地租大约占土地年产量的35%至45%,最高可达60%。随着农地市场的发展,劳力与资金市场也在迅速发展。根据对湖北、湖南、江西和广东等16个乡的调查,1953年有10%的农户提供贷款,在山西有20%的农户雇佣劳力。之后,1956年-1957年间,初级社转变为农业生产高级社,1958年建立了农村人民公社,直至1978年,农村土地资源主要通过行政方式进行配置。到1978年,农村集体土地95.9%属于生产小队,3.0%属于生产大队,而仅有1.1%属于人民公社。除这些土地以外,有5%-15%的地分给农民作为自留地。虽然,属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农村土地资源是通过行政方式进行配置的,农村土地市场是被严格杜绝的,即便对于农村土地征用,由于要求农村集体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其补偿只有每公顷3000元-6000元,少数农民可以成为城镇市民,并在城市取得工作,土地市场化程度很低;但是,农民私下的自留地交换、宅基地买卖和交换仍然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存在的。

自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农业部也于2005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些政策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特点:

①全国范围内初具规模,但总体流转规模还偏低,且不同省份流转规模有差异。以广东、江苏、湖南、安徽4省为例,其流转耕地占各自耕地的比例均较低,4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但不同省份流转规模又有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上海53.7%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浙江的这一比例达到了25.9%,江苏为19.2%,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其原因是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强,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大。

②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而且是在亲戚朋友或乡里乡亲之间流转居多,流转户占承包户比重偏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还比较封闭,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真正发挥效应,也尚未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此外,农村金融体系对土地市场支撑不足以及农业的弱质性与农业投资回报率低等因素,也导致了农业投资缺乏积极性。

③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前些年,由于农民种田效益低、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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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税费落空,不至撂荒田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其承担税费。近年来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外出农民纷纷回乡要求重获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普遍偏低,主要是采取口头协议,无土地流转书面协议、合同不规范以及土地流入方经营管理不善或流入方不按时支付年固定使用费和流出方中途终止合同等原因引起的纠纷在某些地区表现的逐渐明显。

④部分农户对流出土地质量不够关注,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性流转现象突出。一些举家外出户为了不让稻田抛荒,随意把承包田转让出去让人种植。一些农民对土地流出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导致的土地质量下降漠不关心,缺乏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⑤流转方式较为单一,以“转包”为主。各地区针对流转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转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大部分地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占到流转面积的50%左右:“出租”是次一种流转方式,多数地区在30%左右:“互换”、“转让”和“入股”形式的比例较低。总体而言,流转方式以非正式的交易为主。

纵观全局,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①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制约着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在目前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易于在城市打工,却难于取得城市户口,始终被城市社会保障排除在外。因此,土地成为了他们养老的依托。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后,仍然把承包地看成是养老“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

②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缺乏政策引导。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相互之间的转包、转让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日后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口头协议的随意性也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积极性不高。

③土地流转价格低廉制约着土地流转。当前虽然政策允许土地有偿流转,但是土地流转的价格极低。许多地方不仅出现了土地自然生产、撂田抛荒等现象,甚至有农民为了甩掉土地,倒贴一定的费用(也称“倒帖皮”)。当前承包土地根本无价可谈,又如何能够有偿流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农民种地不合算,一个劳动力种地获得的收入远远低于打工的收入。二是土地流转渠道不畅,范围窄。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土地流转市场也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仅局限在村内,不能实现跨区域流动。流转范围小,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就小。三是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由于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交易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通晓如此复杂的转让程序,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这些机构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发育。

B、国内土地金融发展现状

1984年中英香港问题谈判时,为保护尚未成立的特区政府的正当利益,防止港英政府在过渡期内滥售土地,把负担转嫁给未来的特区政府,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规定,从声明生效之日起至香港回归前一天,港英政府获自土地交易的地价收入中,扣除开发土地的平均成本,其余部分与未来的香港待区政府均分。为此于1986年8月13日中英土地委员会中方代表处就专门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其主要任务是为香港特区政府管理土地,从土地交易收益中分摊收入;同时通过土地基金的投资,在保存本金和不影响香港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争取较高的回报率,实现过渡期内香港土地的保值增值。香港土地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出让土地收益及土地基金投资收益,其具有较高的独立性,香港各级政府不能通过对土地基金的干预来解决地方财政短缺问题。香港土地基金内部有完善的管理机构、严密的规章制度、现代化的办公场所,还拥有一批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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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严密的规章制度及优秀的金融人才为香港土地基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土地基金成立后,面对动荡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同业的激烈竞争。土地基金受托人采取稳健的经营方针,坚持精心监管、分散投资、安全保值的方针,根据金融市场的走向,因势利导,适时调整投资策略,化险为夷,确保了土地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作,取得较好的盈利。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银行成立于1946年,属于官营银行。其主要职能是:调剂农业金融,配合推行国民住宅和都市平均地价政策,办理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等一系列的金融业务,同时也办理一般银行的存款、储蓄、放贷、汇兑等业务。另外,还可以以土地为抵押物发行土地债券及贷放长期低息贷款,在1970年出台了《台湾地区公共建设土地债券发行条例》,为发放土地债券提供法律保障;协助推行土地政策,投放巨额资金推动土地改革,其中包括实行耕者有其田、农地重划、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关土地改革的重要政策。

然而,我国大陆严格地说历史上从未真正建立过农地金融制度。20世纪 80年代后期以来 ,国内学术界对在中国大陆建立农地金融制度的现实条件及障碍因素进行了讨论 ,并取得了一些创建性的成果 (袁绪亚等 ,1995 ;尹云松 ,1995 ;吴文杰 ,1997)。我国大陆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正规性金融组织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两大类。目前它存在诸多问题,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合作金融的“互助共济”性的缺失及非正规金融组织中的高利贷。贵州省湄潭县还于 1988年开始进行了农地金融改革试验。为了向县域非耕地资源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湄潭县在中央和地方的资金、政策支持下 ,成立了土地金融公司 ,向土地经营者发放农地使用权抵押信贷。1997年经原土地金融公司改建的湄潭土地开发投资公司 ,因亏损严重被撤销。这一结果标志着农地金融制度试验的失败。

因此,2006年5月18日,宁夏平罗县“小店子土地信用合作社”正式成立。2006年,平罗县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每个乡镇都要选择一至二个村,搞土地信用合作社试点。《通知》提出,农村土地合作社可分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制”、“社团法人制”三种,可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也可以村级为单位成立。截至2007年底,宁夏平罗县已成立了30个“土地信用合作社”。宁夏平罗县的“土地信用合作社”,与一般的信用合作社不同, 就是农民以一定的价格、把土地存到土地信用社,土地信用社把土地“存储”起来,再“贷”给大户或企业、发展设施农业和其它产业。这种合作社经营的主要是土地,因而被当地农民形象地称为“土地银行”。 具体而言,这里的农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自愿把自己的耕地存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合作社再把土地“贷”给经营大户或企业,并收取“贷地费”。这些“土地银行”把存贷机制引入农地经营,有利于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财富收入。通过“土地银行”模式集中整合现有土地,将土地债券化后,就可将土地财产变成可分割和流动的财物,可扩大流通范围,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一方面,土地利息让农民土地使用权在经济上得到了实现,土地使用权有了作为一般物权不可侵犯的神圣特征;另一方面,排解了农民从事非农经营的后顾之忧;农民随时可以离土离乡;若遇风险,还可再将土地从银行取出来经营,以保有起码的衣食之源;三是通过“土地银行”直接与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往来,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调查成本、风险等。目前仅平罗县已成立土地信用社20多个,存贷土地5万多亩。

无独有偶,2009年3月27日,江湾村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挂牌成立——这是河南省第一个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这家土地信用合作社借用金融业运作模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干部群众称之为“江湾实验”。合作社成立后,江湾村的村民可以把不想耕作的土地“存”到合作社,收取固定的“利息”;其他人也可以花钱到合作社“贷”地耕作。这种新颖的做法,被外界形象地称为农村“土地银行”。据悉,土地流转的“江湾模式”将在光山县数个村推开。

自2009年开始,成都将继续在“土地银行”、“田间股份制”等领域率先进行探索。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组织织采取银行运作模式,农民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土地银行”,收取存入“利息”,“土地银行”再将土地划块后贷给愿意种植的农户,收取贷出“利息”,种植农户则按照“土地银行”要求进行种植,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集体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民集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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