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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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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发[2015]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15〕3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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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健全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维修维护类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

(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住宅配套道路等重大工程前期费用参照执行。 2 / 5

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财政

性资金等。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循决策科学、审批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资方式

政府性资金投入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审批及后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安排、管理、执行和全过程资金监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稽察办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行审计监督、稽察。

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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