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攻略秘籍:加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
一、加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政策详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 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 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 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 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 促进外贸基本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 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公告〔2020〕78 号), 通过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时限进一步加大对加贸企业内销的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 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 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什么是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前, 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先征后销”的方式向海关申请内销, 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集中征税, 即变先征税再出货为先出货再征税, 能够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 为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赢得宝贵的时间。 申请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的条件 01
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区外以企业为单元企业(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企业)。 02
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无需提供担保, 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即可。 03
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企业, 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后, 可实施内销集中征税。 担保计算方式:一般信用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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