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克斯首府二期工程
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d)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e)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2.12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
定: a) b) c) d)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上立杆的上皮高度应为1.2m; 挡脚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m; 中栏杆就居中设置。
2.2.13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b)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章5.2.2.3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铁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c) 在拐角、斜面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d)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2.3 拆除
2.3.1
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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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b)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c)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d) 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2.3.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b)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c)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d)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2.3.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b)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3 检查与验收
3.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3.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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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b)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持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c)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d)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5的规定;
e)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3.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b)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4的规定。 3.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b)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c) 新 、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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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0mm;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2)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1.5
构配件的偏差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3.2 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3.2.1
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a)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b)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c) 3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d) 4达到设计高度后;
e) 5遇到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f) 6停用超过一个月。 3.2.2
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a) 1规范第8.2.3-8.2.5条的规定; b) 2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文件; c) 3技术交底文件。 3.2.3
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a)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b) 2地苦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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