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13 【实施日期】1995.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
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年第14号)
现发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 1 / 3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来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来京务工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外地人员来京务工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对外地人员来京务工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用工单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市主管部门(含市属公司)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劳动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五)个体工商户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的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2 / 3
第六条 劳动行政机关对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批准其招用外地人员:
(一)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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