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无“审核”权造价员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和换发新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造价员登记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逾期登记且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登记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登记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登记。
造价员登记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市(州)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一式2份、跨市、州变更一式3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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