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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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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的问题,同时总结审判经验,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人身安全、物质保证、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证人法的议案。\——《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这句话,明确了这么几个问题:一、证人制度必须要及时的确立并完善起来,二、现阶段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是很健全。

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建立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制定单行的《证据法》,关于证人制度的一些规定仅仅在其他部门法中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零散的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和证言效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出庭的通知、证人的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有所涉及,但是所规定的只是极为简略的一些内容。不管管是刑事的证人制度还是民事证人制度,我国对于证人的一些规定都是大同小异,在形式上没有正式的颁行法律,只是在其他部门法中规定一些零散的条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法释〔2001〕33号)作出的的相应补充,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

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我国关于证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作为证人的要求和其他的相关规定就体现在这些不同部门法中,而没有系统的作出规定,这也是证人制度还不够完善的体现。 在对于证人制度的一些规定,国外的做法就显得成熟一些,例如美国,美国对于诉讼中关于证据这一块,有专门的立法,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 美国司法界将证人分为一般证人和专家证人,这两类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尽相同。一般证人的作用是只要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出陈述即可,专家证人则不同,他们的工作相对复杂,主要是对涉及某一些方面的专门性问题为帮助陪审团及法官了解和理解争议的事项而提供证言。在美国的司法界,根据不同的证人的性质规定了不同的要求,一般证人作证时的要求是:(一)证人对待证事实有亲身体验。 (二)证人有理解如实作证义务的能力。 (三)证人须有基本的表达能力。专家证人则还需要具备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必须掌握某一技术领域或行业的专门知识,能就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准确判断,但是这些要求与证人的受教育程度没有直接联系。在美国的证人制度中还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一)法庭“必须保护证人不受折磨或不正当的非难”。(二)抨击证人品格时,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对于这一权利还作出了这样的说明:对证人的诚信以曾被定罪作为证据进行抨击时,如果自定罪之日起算已逾10年,或者该证人已从因定罪所受的限制中解脱出来,如已被赦免、撤销或者发现无罪时,则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被采纳。(三)无论是以政府名义传唤证人,还是根据无经济能力的被告人申请传唤证人,证人都可以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即获得经济补偿权利。

对于证人制度的研究,司法界的很多学者都致力其中,也取得了很多成果,《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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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对证人制度的规定非常详细,对于国外的成果我们有目共睹,但是我国的学者在这方面也有长足的进步。例如张艳丽的《民事证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周虹的《论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刘蕾章的《民事证人出庭率低原因分析》等等,这些学术文章都是司法界的学者专家门对民事证人制度的深入研究后作出的分析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这些成就对于促进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进步有着很大的意义。但是不论如何深入,总是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我国对于证人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不够,解决方法不足等等。这样就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分析这些问题之所在,针对这些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这也是我们司法界的重大责任,也是将来司法界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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