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5]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陕政发〔2014〕21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立足本市实际,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完善机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 1 / 3
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
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100%的镇(街)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在片区化的农村社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6万个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政府供养,适时提高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护理补贴制度,将低收入困难老人纳入享受护理补贴的范围,补贴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从2015年开始,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区、镇街和社区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定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 2 / 3
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
(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7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三)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以“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积极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 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对具备规模、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各区县切实发挥好三个层级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一要办好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充分发挥培训、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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