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受文者: 发文者: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号码:
关 于: 要求**网络立即删除有关“ ”的帖子的相关事宜 日 期: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贵司发出律师函:
贵司在所属的网络区域发布的有关我方当事人生活隐私方面的不实信息,已经严重影响到我方当事人之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使我方遭受极大的精神压力。
贵司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社会大众提供交流的网络环境和信息服务是贵司之职责所在,但是贵司在提供如上服务时,应谨记身为网络运营商始终应秉持的义务和原则。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名义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作为我国之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另《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而贵司所发布的相关内容严重歪曲事实,已严重侵犯到我方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影响到我方当事人之正常生活,亦使我方当事人遭受极大的精神压力。在此,我们恳请贵司仔细查证相关内容以保证贵司切实履行上述职责,所发布符合法律之要求。如若不然,贵方将涉嫌构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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