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七个文件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宛政[2013]5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8 【实施日期】201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宛政〔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现将《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南阳市中心城区建(构)筑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果皮箱管理规定》、《南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南阳市中心城区公厕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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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1 总 则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南阳市城市容貌管理的通用规范和标准,适用于南阳市市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各种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2 城市道路
2.1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2.2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路见本色。任何人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抛撒冥纸、燃放鞭炮,不得任意焚烧废弃物。
2.3 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路缘石应当排列整齐,应当及时修复出现的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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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临路缘石设置踏步或斜坡。不得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禁止占用盲道。
2.4 路面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当与路面平齐,并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出现沉陷、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当及时补缺、修复。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不得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2.5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2.6 交通标志、标线应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要保持完好、整洁。
2.7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2.8 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不得在道路上、桥面桥下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 3 建筑景观
3.1 建筑物应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筑艺术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要求。
3.2 主次干道、窗口地带和景观区域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现有建(构)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残破建(构)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3.3 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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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当设置专门标志。
3.4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贴乱画。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和材质,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装饰板或面砖材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石料或喷涂材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四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其他材质的外墙面,视材质情况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建(构)筑外墙面有明显污迹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或者粉饰。
3.5 建(构)筑物外墙粉饰包括建筑基色、勾勒线和附属设施色彩,应当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并符合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要求;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当保持该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3.6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3.7 建(构)筑物不得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的设置规范建设,整齐美观,与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3.8 临街建(构)筑物设置防盗网(窗)、防护栏的,应设置平面、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应当采用不易锈蚀、脱皮、变形的轻质材料。
3.9 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门(窗)帘等应当经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3.10 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统一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主次干道的空调外机无预留安放位置的,应加装空调机罩或挡板,机罩应整洁美观,不影响建筑整体风貌,出现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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