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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大全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9 20:21:3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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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某工厂是为了防止洪水淹没厂区,加班加点修筑堤坝,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1)项的规定的加班条件。某工厂在决定加班加点的事后是请示了该市总工会,并且征得了同意,这符合《劳动法》第41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要求。某工厂在加班加点时照顾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

(2)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奖金的理由有哪些?某工厂扣发陈某的奖金有无法律依据?请具体说明。

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陈某以照顾弟弟为由,不服从工厂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影响了工厂的生产活动,违反了工厂的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扣发奖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29、李某于2001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4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到疗养院治疗,2005年6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06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意愿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2007年3月,李某在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是晋身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6年到2008年三次住院都不给报销医疗费,2007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09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试着分析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答: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岗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资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有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给新单位。据此,李某在化纤厂工作时候接触过有害气体,并且经过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当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有为其进行健康检查。所以,化学纤维厂应当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对职业病则没有过错。

30、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3年8月经过招工录用到该厂工作,上岗前未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04年2月,由于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过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并且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它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导致,应当由自己负责。由于治疗费用高昂,黄某的家里无力支付,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炼钢厂支付医疗费并且给予经济补偿。经过法院调查,上述情况均属实。试着分析:该案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跪地功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且取得资格证书方能够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有能够按照法律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当由炼钢厂承担。炼钢厂应当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补偿。炼钢厂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注意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健全。

31、某化工厂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且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到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理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个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意加班,就以所拖欠的工资不予以发放相威胁。因为从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产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致使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的时候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 试着分析: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并且加以简要说明。 答:化工厂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国家规定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是出于劳动者自愿,并且作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了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帮助和补偿。

(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31、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聘启事,主要内容为:某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过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1500到2000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聘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聘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得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来的工作。但是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且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人员已经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为李某是女性,虽然考试成绩优秀,但是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必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聘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试着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提供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件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且处以罚款。

3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过与部分职工协商,并且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信产假为60天,剩余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违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够因此使得企业规章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

答: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也就是90天;因为生育双胞胎,因此要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05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且处以罚款。

32、张某是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经要求所谓未婚或者已婚未育的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2010年张某怀孕,单位仅仅是给予张某产前15天,产后45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试着分析: (1)该服装加工企业哪些行为违法?

答: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且应当由企业缴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该企业仅仅是给予张某产后45天的产假,则是属于违法行为。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违法。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当享有哪些待遇?

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剩余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得少于90天;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头筹的,则剩余津贴由本企业或者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张某享有的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33、2002年5月陈某已经满16岁了,初中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陈某先欲在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够从事该工作。陈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3年5月,陈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陈某收下,直到2005年1月陈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陈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吉祥。因此,某矿山也就没有再履行其它任何手续。试着分析:上述案情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

(1)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共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矿山收留陈某当矿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共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件中某矿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陈某进行健康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了符合

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共必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某矿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

34、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2002年5月15日,郭女士经过卫生防疫站站检查确诊为乙型肝炎。乙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够从事食品行业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且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期间,郭女士提出了自己怀孕3个月,并且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2002年8月15日,厂房仍然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未至于为理由,提起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且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二天,郭女士即流产。随后,郭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理由,希望与厂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且享受产假待遇;提出如果不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经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并且按照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地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处罚,发给郭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郭女士的其它要求不能够接受。郭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郭女士所患友的疾病确实是不适宜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试着分析: (1)该厂提前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不合法。1)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2)《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够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厂房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1)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2)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产假待遇;3)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此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1)双方解除劳动,厂房应当支付给郭女士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2)厂房应当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3)厂房应当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

35、杨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儿子由于经常无故矿工而被宾馆除名。为了泄私愤,杨某以有人举报该宾馆安全设施不合理为名,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到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宾馆的电表间拉掉电闸,导致该宾馆停业3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到社会影响。 试着分析:(1)请回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到劳动监察员到义务有哪些?(2)杨某到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答:(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娃定,劳动监察员的义务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规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 31 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服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首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6 条规定:在进行调查、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以及回避的规定。杨某没有执行回避的越定,也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宾馆电表间,因此违反了一项义务的规定。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31 条的规定,劳动保撞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扬某滥用职权的好为,违反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杨某在进入宾馆电表阅后拉掉电闸后致使宾馆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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