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电子取证——一起普通案例的调查模拟
显名投资vs隐名投资(工商局不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何调查收集电子证据?
选择之一:由当事人自行收集
当事人普遍缺乏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当事人普遍缺乏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和手段
员工匿名举报、隐名投资表、转账记录
域外证据需要公正和认证?
讨论问题:域外邮件如何取证?本地邮件如何取得?能否通过监控取得?
法官认为公司监控员工电脑是合法的,因此所采集的证据是合法的,但是有瑕疵
选择之二:“公证优先论” 凡电子证据,必网络公正! 《公证法》第36条
选择之三:“请法院进行调查保全” 《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选择之四:“转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保全”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进行报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手机记录、摄像头、邮件、GPS痕迹、计算机分析、网络浏览记录(人人网、淘宝网记录等)
选择之五:请私人侦探取证
远程秘密取证(社会关系工程)
选择之六:“转悠工商等执法人员取证”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商局有权介入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申请工商局进行证据保全或者调查
工商执法队伍的队伍、技术、手段不能满足上述需要
选择之七:自行委托鉴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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