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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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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解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 第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解决规定》,已经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9月17日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解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解决工 作,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解决关于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报告、调查 解决以及事故记录、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 除按规定报告外,必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有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用办法急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急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要做出 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状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导致人员伤亡和破坏 限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普通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导致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涉及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导致死亡10人~29人,或者受伤50人~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导致死亡3人~9人,或者受伤20人~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如下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导致死亡1人~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如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以及无人员伤亡设备爆炸事故。

普通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营,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如下 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 理中心(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解决中心),其重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指引下,组织对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调查。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二)指引并督办各地对事故调查、解决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记录、分析;

(四)负责收集关于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防止办法;

(六)参加起草事故调查、解决方面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解决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 业主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本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本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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