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计划”,正在扎实推进。而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力争在2015年出台。”而对于推迟职工退休年龄也是必然趋势。3月14日的新闻中,在面对中国未富先老60岁以上人口已超2亿,农村养老尤为凸显养老难的问题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农村地区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提高基层养老覆盖率和资源利用率,“十三五”规划的养老目标是:“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40张,城市日间照料社区实现全覆盖,农村覆盖率超过50%。” (二)立法上的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强制性。但目前为止,严格意义上特有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暂未制定,这与党中央提出的改善民生的理念不相适应。与政策相对比,法律的稳定性不言而喻。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保证它的长久施行。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不够详尽,仅在社会保险方面制定全国性法律,显然无法满足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要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从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养老的特别法入手,继来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推动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我们需要承认我国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我们有必要分步骤地建立起城乡有
别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城乡有别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中央立法,构建出一个协调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对譬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对象范围、筹资、基金运营管理、监督、待遇给付条件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各地情况进行整合出具体的规定。由人大制定《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国务院各部门以此为据制定相应法规、规章。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如此才能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有效衔接,实现城乡统筹规划。 (三)执法上的建议
规范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保障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按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应“三权分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98年前基本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98年后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享有充分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加上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基金安全存在巨大的风险。我们应该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管理水平,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进行改革,将“管钱”和“用钱”相分离,或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让它来行使对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关于法律、政策施行情况以及基金的收支、运营等工作的监督权,与其他部门一齐组成监督委员会,将定期监察和不定期的抽查相结合。再者对于基金监管的其他形式,一来我们
要建立公民参与机制让,公民参与到政府养老决策讨论。二来我们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做到高效廉洁、透明公正。将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政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养老基金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承担法律责任,决不姑息。 (四)司法上的建议
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我们也需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养老保险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管理部门间的分歧必然存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摩擦,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纠纷,其中弱势一方――农民利益便会受到伤害,从而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借鉴欧洲国家经验完善法庭制度,健全农村养老保险争议的仲裁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构建和谐社会、开展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受到来自社会各界日益热切的关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争论,但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广大农民同胞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地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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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九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立法规制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4,02:60-61
[3]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A].经济体制改革,2010,01: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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