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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书面技术交底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7、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8、防护用品采购、检验、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 9、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使用制度; 11、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3、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制度; 14、安全隐患、违章举报制度;
15、大型机械、电器设施设备、脚手架等检测、验收记录; 1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7、外部劳务和分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
19、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20、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制度; 2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与监控制度; 2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制度。
⑴自然灾害(防台、防汛、山体滑坡等)应急救援预案; ⑵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⑶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⑷公共安全(群体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4、安全管理的“三类”人员,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特殊工种登记、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25、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6、临时设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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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员工和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分公司或项目部、外部劳务及分承包商发生各类伤亡或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凡发生员工一次三人以上负伤事故、一次二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员工各类死亡事故(含因工、交通、非因工),必须在8小时内,按《伤亡事故电话月报表》内容,用电话、传真等快速方法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因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因违章造成铁路行车事故,也应在8小时内报公司,由公司在12小时内报集团公司。企业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还应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日前以分公司、直属项目部为单位将上月伤亡事故情况填入《伤亡事故电话月报表》报公司。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员工发生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或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工会、人事、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由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员工和外部劳务重大伤亡事故及因违章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公司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组要查明发生事故经过、原因、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患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要按规定和期限结案。
第七章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和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走上有序可控、健康发展的轨道,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继续实行公司对各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物业公司安全包保责任制奖罚兑现。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奖罚由各自管辖的逐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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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随时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多人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员工死亡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奖励
⑴安全责任目标奖。年初与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签定安全包保责任书的领导,在年终安全达标按安全包保责任书规定兑现奖金(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年施工产值 (万元) 8000万元以上 5000—8000 3000—5000 1000—3000 1000万元以下 获省(市)、业主
荣誉的
单位 8000 5000 3000 1000
奖励额度(元)
经理 书记 总工 安全员
500 500 400 300 200 00
800 600 500 400
800 600 500 400
600 500 400 300
10000 1000 1000 800
备 注
15000 1500 1500 1000
⑵对连续三年无员工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无外部劳务死亡事故、无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的分公司或公司项目部,于年末上报奖励申请,经公司核实后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同时推荐上报先进评比。
2、处罚
⑴领导干部安全包保责任制未达标的处罚。年初与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签定安全包保责任书的党、政主管领导,在年终未实现安全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已进行事故处罚的不另行处罚;安全考核未达标的取消单位和个人安全兑现奖和先进评比资格。
⑵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支付上级罚款外,公司将按以下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
①发生一次负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5千元。 ②发生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③发生一次1—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④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⑤发生一次死亡10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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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因管理不严造成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给责任单位处以罚款5千元。
⑷外部劳务因工死亡,每死亡1人给责任单位处以罚款1万元。
⑸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发生行车险性以上事故,每发生一次给责任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万元。
⑹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无人员伤亡,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给责任单位一次处罚1万元至5万元。
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本条2款1—6项标准罚款外,另加重处罚。 ①无故不按规定时限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每起事故另加罚2万元; ②谎报或隐瞒员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未报而被上级查出的,每起事故加罚5万元。已获荣誉和奖金,除取消荣誉、追回奖金外,再处以奖金等额罚款。
⑻在安全检查中,对现场发现的严重违章行为和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每起罚款1千至5千元。
⑼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伤亡事故月报、年报表及其它要求上报安全材料的,除通报批评外,每出现一次给予单位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分:
发生员工死亡事故或5万元至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事故,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及经济损失程度追究领导责任。
1、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至6万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一次死亡3至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6·1至7万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一次死亡6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7·1至8万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一次死亡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8·1至9·9万元,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5、在六个月内连续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谎报或隐瞒员工死亡事故及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在上述1至4款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赔偿
根据总公司关于《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对于在施工生产等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给员工、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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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家、集体等财产造成损失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其它负有管理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按责任大小实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机械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和原料等流动资产及铁路设施等损失;医疗、丧葬、抚恤费、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现场抢救、清理现场、事故罚款和赔偿及处理事故的事务费)有限赔偿和经济处罚。
1、事故直接责任者的有限赔偿标准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赔偿100至500元; ⑵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的,赔偿500至1000元; 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至50万元的,赔偿1000至2000元; ⑷直接经济损失在11万元至100万元的,赔偿2000至5000元;
⑸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的经济赔偿额,视其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2、事故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的,按直接损失的10%罚款; ⑵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1百至3百元; ⑶直接经济损失在6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3百至7百元; ⑷直接经济损失在1.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8百至1千元。 ⑸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罚款1.2千元。
3、对责任者实行经济赔偿或罚款的,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罚款通知书》或《事故经济赔偿通知书》,发生死亡事故或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事故的经济赔偿通知书,要随事故报告一同报集团公司备案。
4、对个人的经济赔偿和一次性罚款不宜同时执行,在考虑责任者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由财务部门逐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按规定填发《事故罚款通知书》或《事故经济赔偿通知书》。受处罚或赔偿的单位、个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拒付或故意拖延,否则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上级规定,安全生产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做他用,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宣教、配备安全所需器材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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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 笫四十二条 以往有关办法废止,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精品文档1、 关于本《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
2、 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3、xxx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分公司、项目部) 4、xxx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施工队) 5、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统计 6、检查记录表 7、整改通知单 8、工伤事故快报表 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10、安全教育记录表
1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一览表
12、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花名册 1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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