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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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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 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第45号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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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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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0个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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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71个 (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吉林省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浙江省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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