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关键词】不捕案件;上升;原因 不捕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后,对于侦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主要分为不构成犯罪不捕(无罪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疑罪不捕),以及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定罪不捕)三种情形。为此,本文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不捕案件概况
三年来,我院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仅以侦查监督部门统计的数据看,三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347件507人,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67人,不捕人数占受案总数的13.2%。其中:2009年,批捕部门共受理侦察机关提请逮捕189人,不捕21人,不捕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11.1%;2010年,批捕部门共受理侦察机关提请逮捕161人,不捕人数20人,占受案总人数的12.4%;2011年,批捕部门共受理侦察机关提请逮捕件157人,不捕人数26人,占受案总人数的16.6%。从以上数据看,不捕率从2009年的11.1%至2011年的16.6%,三年增长了5.5%,逐年有所上升。尤其在2011年上升幅度较大。在具体的不捕三种情形中,无逮捕必要的案件32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19人,不构成犯罪的16人。综合三年来,侦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不捕率偏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二、不捕率上升的原因(一)证据意识不强
一是法律条件把握不准。一些侦查人员对逮捕条件把握不准,片面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的“有证据证明”规定的含义,认为“有证据证明”是指只要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犯罪就可以提请批捕,而不论其证据多少及能否互相印证,以致在孤证的情况下还提请批准逮捕。二是重口供,轻证据。少数侦查人员存在着“口供至上”的思想,沿袭传统的从口供入手取证的办案模式,仅凭口供定案。忽视了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往往因时过境迁而造成证据灭失,致使案件最终无法查清事实,影响正常诉讼。尤其表现在对一些轻伤害案件的侦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有了伤先看病,出了鉴定再取证,调解不成再诉讼”的不成章法的查案思路。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适用也是不捕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以及邻里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一系列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于那些轻微犯罪、有悔改表现、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捕,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从宽处理。我院2011年的不捕案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占了较大比例。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种体现“宽”的司法政策确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犯罪嫌疑人姬某,17岁,于2011年因病在家休学。3月份利用在网吧做网管工作时,用秘密手段将网吧交易充值平台的安全措施解除,在自己家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多次盗取网吧充值平台账户密码进行盗窃活动,共盗取Q币5433个、百度币180个,价值人民币5613元,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但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本案中姬某系初犯、偶犯,且未成年,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并得到受害人谅解,没有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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