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税
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数额。
21.第25行“主要机构、场所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税额”列对应主要机构、场所的数额。
22.第26行“分配比例”: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比例”列对应本机构、场所的比例。
23.第2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税额”列对应本机构、场所的数额。
24. 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各行间关系
1.第11行=第1+2-3-4-8-10行。 2.第13行=第11×12行。 3.第22行=第23+24+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1行=表F300“可分摊所得税额”。
2.第23行=表F300“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 3.第24行=表F300“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4.第25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主要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
5.第26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本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比例”列。
6.第27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本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
7.各行“核定征收本年累计金额”列等于表F400对应核定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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