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
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和新一轮产业转型升级,完善政府基金运作模式,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功能,我们制定了《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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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5〕1062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实现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 基金以契约制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审定基金主要投向,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 2 / 3
作报告,决策和协调基金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产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决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基金管理机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其具体职责包括:审查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第三方专家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确定投资方案;决定投资项目权益变现及基金从被投资项目退出的具体方案;管委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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