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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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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函[2011]14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环函〔2011〕14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以下简称《建设标准》、《验收办法》)和《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办〔2009〕144号)(以下简称《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补充规定》)的要求,我省相继开展了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现就此项工作的达标验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安排: 1 / 3

根据《验收办法》及《补充规定》,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

地市级及县级市至少达二级标准,县区级至少达三级标准。

申请验收的市环境监察机构由各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申请验收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由县级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经市环保局组织预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厅组织验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其中一级达标验收单位须报环境保护部审定。 到今年年底前,我省所有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达标验收(除西安市按一级标准验收外,其他市按二级标准考核验收); 30%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完成达标验收,其余70%的县区2012年年内完成达标验收(除县级市按二级标准验收外,其他县区按三级标准考核验收,各地具体达标验收进度安排见附件)。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于2011年6月底前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相应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递交2011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申请报告,于2011年12月底前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相应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递交2012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申请报告。

2009年度、2010年度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正在实施中,拟配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可视为已配备范围。 二、相关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列入本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标准,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加紧规范和完善各项基础性工作,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编办等方面支持,弥补人员编制、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努力克服困难,确保达标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2 / 3

2.依据《建设标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验收办法》和《补充规定》,结合

本地具体实际情况,各市应制定本地区达标验收工作方案。可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环境监察机构先行组织验收,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由点到面,全面推开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3.各市本级是否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及辖县(区)达标验收完成情况将作为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达标验收任务的单位,省环保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其环境监察标准化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对于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市、县,省环保厅予以通报表彰。

联系人:庞永学 电话:(029)85429258 传真:(029)85429259

附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进度安排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进度安排

序号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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