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投资额为5-20万元(含5万元)的;
3.1.3 II(A)类变更:
3. 对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不降低技术条件, 并经技术经济论证的分部工程的局部设计变更或签证,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20-100万元(含20万元);
3.1.4 I类变更:
4. 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及关键施工方法的变更,单项变更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或超出中标合同价10%的;
3.2 变更的提出
1、 工程变更可由合同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建设方或其它相关人提出。
2、 无论是合同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建设方(技术、拆迁及工程主管)等提出的变更,均由项目部判定变更类别后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3 变更的申报及审批
一、 III类变更
1. 由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申报,经工程部审查;报分管工程领导审批;
二、 II(B)类变更
2. 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申报,经工程部和技术部联合审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 II(A)类变更
3. 由工程部(或技术部)负责组织申报,经分管领导组织合同部和计划资金部联合核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 I类变更
4. 由工程部(或技术部)负责组织申报,经主管领导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室联合审查,报建委审批;
3.4 变更的管理
3.4.1 变更流程的管理
一、 III类变更
1. 由各项目责任人就变更事项组织承包人、监理、设计代表等相关方专题商议,形成会议纪要和《变更洽商单》;
2. 组织相应的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及编制《工程数量变更对照表》、《工程造价变更对照表》;
3. 项目部核实相关资料,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4. 工程部对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审定并报分管工程副主任批准后,下发《工程变更批准通知单》执行;
二、 II(B)类变更
5. 完成1、2、3工作流程;
6. 工程部和技术部联合组织变更审议,提出《变更审议意见单》;
7. 向分管工程副主任(或总工程师)提交审议意见并经批准后,下发《工程变更批准通知单》执行;
四、 II(A)类变更
8. 完成5、6 项工作流程,向分管工程副主任(或总工程师)提交《变更审议意见单》;
9. 分管领导安排合同部和计划资金部联合核查并提出《变更核查意见》;
10. 向办主任提交《变更审议意见单》和《变更核查意见单》并经批准后,下发《工程变更批准通知单》执行;
四、 I类变更
11. 完成8、9项工作流程
12. 向办主任提交《变更审议意见单》和《变更核查意见单》并经批准后上报建委;
13. 建委批准后,下发《工程变更批准通知单》执行
见图3-4-1 变更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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