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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作者:邹伟 谭琳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11期
摘要:我国法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国外引入已有十余年,在国内发展状况也蒸蒸日上,但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对建筑大行业的繁荣有着一定的桎梏。本文深入探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工程监理制度;缺陷;措施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当中的重要环节,优质的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制度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想要使工程监理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完善现有的工程监理制度是必经之路。 一、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监理法规标准建设滞后
第一,监理法规对监理的定位存在矛盾和多样性。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在区域性、地方性的建设法规中,有关于监理的法规条文却被添加了一些不稳定的新因素,很多法规在隐形剥夺监理权力的同时却要求监理单位承担更多原本不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同国家初衷的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有了不同程度上的偏离。 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队伍素质近几年有下滑趋势。这与我国近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进行大量的基础工程建设,所需监理人员紧缺有一定关系,同时我国自实行监理执业准入制度以来,很多监理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但是监理工程师平均待遇相对于其它注册工程帅而言,处理垫底位置,几乎仅为其它注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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