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落实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以培育积极进取的学术氛围,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
1、评选对象包括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双证硕士研究生中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学生。
2、评选对象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国防生计划的定向培养学生。其它定向培养或单考入学的学生不参加本次奖助学金的评定。
二、评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学院组成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每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前,
由每学科推荐一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任委员。评定委员会名单向全院教师和属于评选对象范围的硕士研究生公开。
学院教务、学生、科研等工作部门共同组成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评定工作具体实施。
三、奖学金标准和名额分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年12000元,按每月1000元发放;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年6000元,按每月500元发放。各等级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统一下发。
四、考核及奖学金评定 (一)总体安排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入学成绩等对新生进行考核,评定新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学年,评定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指标》,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二)考核 1.考核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文明道德;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积极参与本学科的科研;积极参加“三助”工作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合格。
2.凡未满足考核基本条件或入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考核不合格: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2)参加非法社团组织;3)违反校纪、校规;4)学位课绩点不满2.0;5)学位课或非学位课程有不及格;6)中期考核结果为C等、D等;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3.考核参考指标及评定规则
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指标》对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和计分,供评定委员参考。参考指标包括四部分,具体内容及比重如下:学习成绩(40%),论文著作(40%,加分不设上限),思想品德和社会工作(10%),导师评价(10%)。
参加评定会议的评定委员会成员,参照“参考指标”,根据候选人提供的材料,答辩情况等,综合各方面因素,对候选人做出总体评价,并通过票决方式评定学业奖学金。
五、工作程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