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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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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时取得” 二、动产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 (一)特别构成要件 1.占有问题 2.善意问题

(二)特别法律效果

第二十七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意义 (一)含义

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二)功能

(三)存废之争 (四)体例安排

座落于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原126号)的3层楼房一座,1936年1月由原漳州民兴银公司以国币18206元买受,并办理产权登记。同年3月,该公司因缺乏资金,由当时公司经理刘志成出面向胡五宏借款国币1.1万元,以该房作为抵押物,约定期限为1年,立有抵押借款契据。同时该公司将此处房屋及所有权证等交付胡五宏使用、保管。胡于1948年8月以房屋抵押权人的名义向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房于1958年12月16日被房改,1984年7月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此房退改在胡德开、胡赐开、胡淼开三兄弟名下。

胡五宏及其子女胡赐开、胡德开、胡淼开均为原漳州民兴银公司股东,该公司在抗日战争期间倒闭。厦门开元法院依法登报公告,至今未有利害关系人就原漳州民兴银公司房屋产权主张权利。该房屋经委托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8600元。同时经厦门市地方志编篡委员会证实,1936年的国币1.1万元占该房屋价值的60.419%。对此,胡德开等申请人表示愿意补交该房屋价值39.581%的款项即人民币343800元,要求将房屋判归其所有。 二、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一)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三)时效中断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一)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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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节 动产所有权法定取得

一、先占 (一)含义

以自主占有之意思而占有无主动产。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座落于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房屋,系申请人陈益锡之姑母陈小妹遗留的私房。陈小妹于1989年9月死亡。陈小妹与丈夫徐元龙(于1979年6月死亡)生前育有一子,名徐顺林(于1973年1月死亡)。陈小妹的丈夫徐元龙及儿子徐顺林死亡后,其生活主要由申请人陈益锡照料,陈益锡对陈小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陈益锡要求认定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

二、遗失物之拾得 (一)含义

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与李绍华联系。

双方就给付酬金问题发生争执,李珉诉诸法院,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三、埋藏物的发现 (一)含义

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果 四、添附 (一)含义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二)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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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

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称混合。 四、添附 (四)加工

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称加工。 (五)失去权利之人的救济

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九章 限制物权概说

第二十九节 用益物权概说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使用价值)的物权,为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传统用益权类型

地上权,役权(地役权与人役权),典权,永佃权。 (二)我国用益物权类型

《物权法》上详细规定的法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另外,第122条承认了海域使用权,第123条则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以及捕捞权亦归入用益物权之列。 三、用益物权的功能

用益物权可使得需要使用某物之人能够以较低对价实现目的,亦可使得所有权人在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一定对价。

第三十节 担保物权概说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类型

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法定担保物权(留臵权、优先权)。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

《物权法》第171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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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特性 (一)从属性

(二)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三)优先受偿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三十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

《物权法》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创设取得 (二)移转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行为的效力瑕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5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物权法》第126条:“(1款)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四、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权利。

第三十二节 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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