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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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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xx]51号【发布日期】 xx-03-11【生效日期】 xx-03-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xx]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8号)精神,我区开展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从总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行动迅速、程序规范、效果明显,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突击发放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问题。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取得予期效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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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土地使用界线的勘定工作,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各项任务。。

二、为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工作期间,必须依法颁发草原证、林权证、土地证,严禁突击发放。。

三、对于地方与国有农牧场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应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办〔xx〕97号【发布日期】 xx-12-02【生效日期】 xx-1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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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xx〕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和谐广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农场国有土地被挤占现象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仍比较突出。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具体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要突出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和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

二、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要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xx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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