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二、设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区)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惠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权责划分(县(区))
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经区管委会同意;负责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四、审批条件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设立依据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必要条件 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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