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也要检查出口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装货(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货物承运收据、海运提单等)等备案单证资料,不能“就单查单”、“就票查票”。重点核查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五是在对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免、抵、退”税检查中,既要检查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也要检查生产出口产品进项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六是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或“四自三不见”业务。对检查发现出口企业存在涉嫌骗税或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 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七种违规情况之一的、以及其他违规退税问题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缴入库,未退(免)税款不得继续办理,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七是要充分运用各方信息,认真筛选检查对象,注意做好检查选案工作。九是要组织做好检查人员的查前培训工作。
广告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进行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
经营广告业务一般包括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是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为广告主发布各类广告,或利用其它形式发布具有广告性质信息的经济活动。代理广告业务是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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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企业形象设计、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广告公司先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定金,然后再进行广告制作、审批与发布,待其收入确定时进行成本的结转。
广告业的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
广告公司在双重代理、双向服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协商佣金制、实费制、议定收费制、效益分配制等收费制度。协商佣金制,是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经过协商确定一个佣金比例,广告公司在得到媒介的佣金后,将超出协议佣金比例的部分退还给广告客户。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广告客户的利益,主要适用于媒介支出费用较大的广告代理业务。实费制,是按照广告公司实际的成本支出和劳务支出计算其广告代理费。广告公司依据各项实际支出的凭证向广告客户如实报销,并根据各项业务所花费的时间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同时广告公司在获得媒介的代理佣金后,须向广告客户如实报告,并退出超过其劳务费用的部分。但如果其所获得的媒介代理佣金低于劳务费,则由广告客户补齐所缺部分。议定收费制,是实费制的补充形式,就是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针对具体个案,在对广告代理成本进行预估的基础上,共同商定一个包括代理酬金在内的总金额,由广告客户一次性付清给广告公司。此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广告公司自负盈亏,与广告客户无关。议定收费制可以避免广告客户与广告公司之间可能引发的付费纠纷。效益分配制,是广告公司可以按一定的比例从它所代理广告的实际销售额中抽取相应的利润,但如果广告不能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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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则得不到利润回报。这就将广告代理的权利和责任紧紧捆绑在一起,使广告公司必须承担广告代理活动的风险。
广告业经营成本由外付成本和内付成本构成。外付成本包括向专门的调查机构(一般指专门的广告监播公司)支付的调查费用、向专业制作机构支付的广告制作费、向媒介支付的媒介刊播费等。内付成本包括员工工资薪金、各项管理行政费用及税费等。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9年至2010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一)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对广告公司进行检查前,首先要细致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方式,正确区分“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确认纳税人采取哪种或哪几种收费方式。“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发布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代理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它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费后的余额。
一是检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帐单及开票情况等,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二是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等条款及往来帐、资金帐情况,检查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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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纳税。三是检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审核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四是采取协查、延伸检查等方法,对受票方的受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检查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检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扣除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是通过抽查发票检查是否存在任意扩大可抵扣范围,比如将占地费、管理费、广告制作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范畴的费用直接冲减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二是检查作为扣除项目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广告发布费发票;已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对应的广告业务已经发生。三是检查营业成本是否采取每月预估、年末调整的方式,由此造成各期营业税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四是通过网上比对、委托协查的方式对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4.检查的主要会计科目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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