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检会[201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检会〔2017〕5号 2017年8月8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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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等法律规定及决定,参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江苏检察、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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