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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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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

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安委办[2006]17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

[2018]17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1 / 2

定,现就关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闭工作标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作标准 1.关闭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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