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8) 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
(9)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四)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
(1) 按规定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2)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而且根据卫生部要求,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生素不超过30%,住院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30%。逐步达到全院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不超过40DDD值的目标。
(3)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5、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按规定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A、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B、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C、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D、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E、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按规定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五、监督管理 (一)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科室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4、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2、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4、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附件: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分类 非限制使用 青霉素G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青霉 素类 苯唑西林 氯唑西林 阿莫西林 氨苄西林 哌拉西林 *氟氯西林 限制使用 阿洛西林 磺苄西林 美洛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头孢硫脒 头孢替安 头孢克洛 头孢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菌 素类 头孢羟氨苄 头孢唑啉 头孢呋辛 *头孢噻吩 头孢丙烯 头孢地尼 头孢哌酮 头孢他啶 头孢曲松 *头孢孟多 *头孢地秦 *头孢匹胺 *头孢尼西 *头孢特仑酯 头孢米诺 头孢克肟 头孢吡肟 头孢噻肟 头孢唑肟 头孢匹罗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匹林 *头孢甲肟 *头孢泊肟 *头孢他美酯 *头孢噻利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其他头孢类+酶抑制剂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洛西林 *奈夫西林 *呋布西林 特殊使用
头孢西丁 其他β-内酰胺类 头孢美唑 氟氧头孢 拉氧头孢 氨曲南 比阿培南 美罗培南 碳青霉 烯类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法罗培南 *厄他培南 *链霉素 氨基糖 苷类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酰胺醇类 氯霉素局部制剂 多西环素(强力霉四环素类 素) 四环素 土霉素 红霉素 地红霉素 大环内 酯类 琥乙红霉素 克拉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阿奇霉素 罗红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米诺环素 奈替米星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链霉素 氯霉素 异帕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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