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
一、监管范围
公安机关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专家的培训、资格认定、资格取消工作。
(二)负责对各地审核、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情况通报和取消不规范的审核、验收许可。
(三)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四)负责依法查处在审核、验收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内容
监管对象主要分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两项: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动机具、银亭等。
(二)金库是指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人民银行金库、保安押运公司金库、银行保管箱库等。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四)《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五)《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
(六)《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八)《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
(九)《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
(十)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在审核、验收时涉及的标准和规范。 四、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管原则和时限要求
公安机关的经文保部门是审核、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新(改)建的金融场所营业网点和金库的申报单位在施工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对营业场所或图纸进行审核,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准予施工许可;经审核批准施工的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的网点及金库,在投入使用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现场验收,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办理安防设施合格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在接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审核或验收申请之日起,按照“选调专家、从严审验、规范整改、按时通过”的原则,于15日内予以审验。
(二)审核、验收专家组构成
全省各地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工作是一项公共行政行为,是行政审批的关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选择,经公安厅培训、考核通过后具备参与审验工作的资格。
1、专家库人员构成
(1)从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中分别选聘土建、电子、计算机、网络、强弱电、通风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若干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省级以上安防类证书可免培训、考核,由省公安厅审核后直接发证书聘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