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1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努力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设
(一)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立法。我部将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各地要密切配合,加强立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抓好地方 1 / 2
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的管理办法,严格代
宰条件,降低代宰风险,逐步减少代宰经营屠宰企业数量;抓紧出台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条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乡镇小型屠宰场点转型升级。 (二)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畜禽屠宰操作规范、检疫检验规程、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畜禽屠宰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畜禽屠宰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二、切实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
(一)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
(二)统筹做好其他畜禽屠宰资格清理。各地要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的基础上,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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