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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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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目 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2.1一般规定

2.1.1 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园区划 2.2.1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区

森林公园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区 居民生活区

2.2.2 功能分区

2.2.2.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2.2.2 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2.2.3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2.2.2.4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2.2.2.5 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2.2.2.6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7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2.2.2.8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2.2.9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2.2.2.10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2.2.2.11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2.2.3 景区划分

2.2.3.1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2.2.3.2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2.2.3.3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 区域定界

依据本规范2.1和2.2.3的规定,在1:10000或1:5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 分区概述

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1.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3.1.1.1 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3.1.1.2 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 环境容量测算

3.1.2.1 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3.1.2.2 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取此法。

(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须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光风景的地段。 3.1.3 游客容量

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 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D。

3.2 游客规模

3.2.1 总体设计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3.2.2 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序,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3.2.3 已开展旅游的出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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